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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垫江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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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医院名称:重庆垫江县人民医院


  职工医保就医指南

  (一)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二级医院640元(2013年二级医院440元);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80元,但最低不得少于200元。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在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 职工医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帐流程

  参保患者入院24小时内凭医生开具的住院诊断证明书、身份证、身份核实表、社会保障卡到医保办刷卡登记,治疗终结时,凭登记签字后的诊断证明及其它出院手续直接结帐报帐。

  医保甲类药,100%进入医保,然后按比例报销。医保乙类药须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病人首先自付10%,90%进入医保,然后按比例报销。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设备、按规定可单独收费且治疗必须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以及治疗项目,参保人先自付20%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

  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审核盖章,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门〔急〕诊危重病5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其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不予报账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均不予支付:

  1.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职工就医和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3.违法犯罪、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劳动能力鉴定、第三人所致外伤、境外就医以及港、澳、台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5.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异地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提示

  异地医保病人在我院住院治疗应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按当地医保部门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回当地医保中心(或医保局)报销。异地医保病人如有需要办理“医院等级证明”,请在办理完出院结帐手续后,到医院门诊一楼医保办联系。需要复印住院病历的病人请到病案室接洽。

  (五)单位不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后果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从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用人单位连续欠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不能报账),若3个月内足额补缴后可以报账。如果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在此之间的住院费用不予报账。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

  咨询电话:8565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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